为什么要引入“等效排气筒”的概念?
假设某企业设立了两根各30米高的排气筒,相距20米,二氧化硫的排放速率都是10kg/h,30米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为17kg/h,请问该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速率是否达标。
对上述每根排气筒来说,二氧化硫排放速率是达标的,但把这两根排气筒等效后(上述例题符合等效的条件),其等效高度是30米,排放速率为20kg/h,则不能满足标准值,说明这个企业的二氧化硫是超标排放。
从上述例题说明,如果制订的排放标准仅规定每根排气筒达标就可以算企业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满足每根排气筒达标排放的要求,可能会建很多较低的排气筒,分解污染物的排放,这对大气污染物的扩散非常不利,于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引入了“等效排气筒”的概念,不管你建多少排气筒,竣工验收和管理时能等效的按“等效排气筒”验收和管理。
等效后排气筒的速率是两个排放速率相加就可以。等效后排气筒高度是用均方根。